技術文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標準物質的管理,提高我國標準物質的管理、制造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標準物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標準物質是具有準確量值,主要用于檢定、校準測量儀器、評價測量方法準確度或考核實驗室測量能力的標準物質。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新制造標準物質的評審以及復制和新定值標準物質的評審。新制造是指未經評審的標準物質新品種,復制是指原有標準物質的重復制造,新定值是指對將超過定值有效期的標準物質重新定值。
第四條 全國標準物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受理標準物質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委托評審和考核,對評審和考核意見的審核以及匯總材料上報、辦理發證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國家標準物質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為全國標準物質管理委員會的技術專家組織,接受委托對申請的標準物質項目進行評審和考核。
第六條 標準物質的定級條件
1、一級標準物質的定級條件
應符合標準物質技術規范的要求 。
2、二級標準物質的定級條件
(1)用與一級標準物質進行比較測量的方法或一級標準物質的定值方法定值;
(2)準確度和均勻性未達到一級標準物質的水平,但能滿足實際測量的需要;
(3)穩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滿足實際測量的需要;
(4)包裝形式符合標準物質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標準物質的復制要求
標準物質制造單位,必須對重復制造的每批標準物質進行定值測量、均勻性檢驗和穩定性考察,不得低于原標準物質技術水平,否則,需按新品種重新申請。
第八條 申請材料要求
申請單位需提交以下用A4紙尺寸裝訂成冊的文字材料(一級標準物質一式十份,二級標準物質一式五份)及電子版材料:
1、標準物質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申請書;
2、標準物質認定證書(一級標準物質需中、英文版)和標簽的樣式;
3、標準物質最終定值的量值匯總表;
4、申請一級標準物質研制單位信息表(見附件3);
5、申請一級標準物質應提供制造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技術評審意見;
6、用戶試用情況報告(用戶2-3家);
7、保障統一量值需要的供應能力和管理制度;
8、研制報告;
9、與所制造的標準物質相適應的生產設施、測量儀器設備和實驗室條件,滿足生產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情況以及相關的質量管理文件;
10、國外同類標準物質的目錄檢索查新報告;
11、提交材料的同時應提交1套標準物質樣品。
第九條 評審和考核專家要求
參加標準物質評審和考核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2、熟悉專業范圍內標準物質的研制技術知識、測量方法、質量控制技術以及相關統計分析原理;
3、忠于職守,客觀、公正;
4、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標準物質樣品和技術材料保密。
第十條 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一級和二級標準物質的單位應將申請書、技術材料和標準物質樣品提交到辦公室。
第十一條 辦公室對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符合要求的,分別按一級標準物質和二級標準物質委托技術委員會進行評審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由辦公室向申請單位提出補充、完善的要求,材料退回。
第十二條 一級標準物質的評審分為初審和終審,初審由技術委員會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審;終審由技術委員會的全體委員進行評審,贊成票超過到會人數2/3的項目予以通過。評審完成后,將書面評審意見提交辦公室。
第十三條 一級標準物質的評審每半年進行一次,評審時間安排如下:
1、上半年:4月30日前受理申請材料;5月 25日 至 30日初審;
7月 25日至 30日前完成終審。
2、下半年:9月 30日前受理申請材料;10月 25日至 30日初審;12月 25日至 30日完成終審。
第十四條 二級標準物質的評審根據申請材料的情況,適時由辦公室委托技術委員會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完成后,將書面評審意見提交辦公室。
第十五條 一級標準物質初審和二級標準物質評審的專家不得少于5人,每個項目由1~2人擔任主審。主審人主持評審、起草評審意見供評審組形成最終意見,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確認。一級標準物質終審后的整改情況由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確認。
第十六條 評審中對量值有異議的,辦公室可委托技術機構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標準物質樣品進行驗證。驗證完成后,將驗證結果提交辦公室。
第十七條 申請標準物質(或不同類別)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的現場進行考核,考核其是否具備制造標準物質的條件。考核完成后,將書面考核意見提交辦公室。
第十八條 標準物質《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進行許可證復查,許可證復查按有關程序辦理。符合要求的,由辦公室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
第十九條 復制和新定值的標準物質需報辦公室, 辦公室委托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完成后,將書面評審意見提交辦公室。
第二十條 評審和考核通過后,辦公室匯總標準物質的有關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物質目錄,并統一編號,頒發《國家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和《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具體辦理發證事宜,并將最新批準的標準物質有關信息提供給國家標準物質信息服務平臺,將標準物質樣品登記后移交給國家標準物質實物庫保存。
第二十二條 新申請、復制和新定值(定值數據有變化)的標準物質,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申請單位應向辦公室再提交1套完整的標準物質樣品及認定證書,原標準物質樣品退還申請單位。
第二十三條 國家標準物質評審流程圖見附件。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全國標準物質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標準物質評審流程圖
2、標準物質評審流程圖
全國標準物質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