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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物廢棄物含義及分類
實驗室廢棄物的含義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含義是指從實驗室中廢棄不用的物質的總稱,包括氣體、液體和固體藥品以及垃圾、櫥柜、電器等。狹義的含義則是指實驗產生的有毒有害的氣體、廢液、廢渣、實驗材料、耗材等。
除一般的實驗室廢棄物之外,生物廢棄物還包括實驗過程中使用過或培養產生的動植物的組織、器官、尸體、組織液及代謝物,微生物(細菌、真菌和病毒等)及其培養基等。
二、生物廢棄物的分類
一般生物學實驗室常見的廢棄物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生物活性材料及其代謝物
常用的生物活性實驗材料包括:動植物個體、器官、組織、細胞、原核微生物、真核微生物、非細胞結構的微生物如病毒或上述生物材料的遺傳修飾活性產物等。
一方面,生物實驗室所培養的細胞和微生物的生長需要良好的營養條件,而且實驗培養的細菌常常在抗生素等藥物存在的情況下也能夠正常生長。如果處理不當,這些養分含量高、藥物濃度大并可能產生有毒代謝物的生物活性實驗材料將對周圍土壤環境、河流等水域造成污染和威脅。
另一方面,生物實驗室常以小白鼠、大白鼠、兔等動物為實驗材料。實驗過程中這些實驗動物一般都要通過接種疫苗或病菌、注射抗體或藥物等不同處理,實驗完成后,動物尸體或被解剖的動物器官、動物排泄物等需及時妥善處置,否則,就有可能對其他動物或實驗處理產生干擾和影響,甚至造成病菌或疾病的傳播。
再者,生物實驗室也常常需要對植物活性材料(包括種子)進行栽培,實驗完成后應對相應的植物活性樣本妥善處置,否則容易引起生物入侵或病蟲害擴散等生態危害。
2.有毒害的化學試劑、分子試劑及其他廢棄物
溴化乙錠(EB)、二甲基亞砜(DMSO)、丙烯酰胺、甲酰胺的及其結合物、廢棄的酸、堿溶液、有機溶劑、凝膠電泳、培養基(液)、洗脫液、各種試劑盒、重金屬等是生物實驗中最主要的有毒和劇毒物品,這些物品不僅對人毒性高、危險性強,而且對環境的危害和影響極大。
3.放射性物質及其廢棄物
利用放射性元素(如32P、35S等)作為標記物進行檢測分析是常用的生物學實驗方法,用放射性元素處理的實驗材料以及實驗所用的各種器械、器皿都將不同程度地受到放射性物質的污染。如果使用不當或管理不善將導致放射性污染,對人體和環境造成極大危害,后果不堪設想。
4.實驗器械與耗材
包括塑料制品如各種吸頭、吸管離心管、注射器、手套、培養皿及包裝物等,多為易污染的一次性用品。玻璃制品包括各種培養皿、試管、吸管、玻片、蓋片、常用容器、過濾器皿等各種易損易碎品。金屬物品最常見的是注射用針頭、微量加樣針針頭、刀片、剪刀等各種銳利物品。上述用品是生物學實驗室日常必需品,用以直接吸取、盛放或接觸各類試劑和實驗材料,同時也是有毒有害物質和病原物的傳播載體,并可能對人體造成直接的機械性傷害。
三、生物廢棄物的處置辦法
近年來,我國政府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法規標準,逐步加強了對實驗室生物廢棄物的安全管理。在《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技術規范》(GB 50346-2004)中,分別提出了驗室廢棄物處置原則和配套設施的建筑技術標準。2004年,《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簽發,將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要求“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并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實驗室生物廢棄物的污染不僅影響實驗人員健康和實驗結果,還會污染環境,對社會直接造成損害。為防止實驗室生物廢棄物的污染,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執行力度
生物學實驗室具有多重性與交叉性的特點,在廢棄物的管理上既要滿足一般意義上的安全需要,還應針對其自身特點,制定和完善操作性強的生物廢棄物管理措施和規程,逐級鑒定安全責任書,提高生物學實驗室安全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水平。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指導相關措施的落實與執行,對實驗室廢棄物進行定期檢查,建立通暢的申報、回收和處理渠道。
2.不同廢棄物應該分類儲存,及時回收處理
由于廢棄物種類不同、性質各異,為減少交叉和重疊污染以及可能的直接機械傷害,不同廢棄物應該分類儲存,及時回收處理。
(1)生物活性廢棄實驗材料的管理與處置
實驗廢棄物的生物活性實驗材料,特別是細胞和微生物必須及時滅活和消毒處理。微生物培養過的瓊脂平板應采用壓力滅菌30min,趁熱將瓊脂倒棄處理,未經有效處理的固體廢棄培養基不能作為日常生活垃圾處置;液體廢棄物如菌液等需用15%次氯酸鈉消毒30min,稀釋后排放,最大限度地減輕對周圍土壤環境、河流等水域的影響。尿液、唾液、血液等樣本加漂白粉攪拌作用2~4h后,倒入化糞池或廁所,或進行焚燒處理。
同時,無論在動物房或實驗室,凡廢棄的實驗動物尸體或器官必須及時按要求進行消毒,并用專用塑料袋密封后冷凍儲存,統一送有關部門集中焚燒處理,禁止隨意丟棄動物尸體與器官;嚴禁隨意堆放動物排泄物,與動物有關的垃圾必須存放在塑料垃圾袋內,并及時用過氧乙酸消毒處理后方可運離實驗室。
高級別生物安全實驗室的污染物和廢棄物的排放的首要原則是必須在實驗室內對所有的廢棄物進行凈化、高壓滅菌或焚燒,確保感染性生物因子。
(2)有毒實驗廢棄物的管理
明確專人負責,只用專用容器(具醒目標識)將重金屬、溴化乙錠(EB)及其結合物等各種有毒害的試劑進行分級、分類收集,專人管理,定期回收,統一處理。嚴禁隨意掩埋、傾倒、丟棄有害廢液和廢物。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廢液不能互相混合,比如過氧化物與有機物;硫化物、次氯酸鹽與酸等。要配備完好無損、不會被廢液腐蝕的容器進行收集。對有異味或揮發性的廢液或廢物要嚴防揮發性氣體泄露,并應盡快進行處理。
(3)放射性廢棄物的管理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如32P、35S等)進行生物學實驗及實驗后的廢棄物處置過程均應嚴格遵從我國放射性污染法及相關技術規程操作,實行持證上崗及使用登記制度,并佩戴個人專用輻射劑量計(Dose meter)方可進入同位素實驗室,實驗結束后應及時用放射性探測儀檢查污染狀況。實驗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垃圾應同人類生活環境長期隔離,利用專用容器收集、包裝、儲存,專人負責保管,專業部門統一回收處理或任其自然衰變至對人類和生物的危害降低。并采取有效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嚴防放射性物質泄漏。
(4)實驗器械與耗材的管理
生物實驗過程中產生的一次性使用的制品如手套、帽子、工作服、口罩、吸頭、吸管、離心管、注射器、包裝等使用后放入污物袋內集中燒毀;可重復利用的玻璃器材如玻片、吸管、玻璃瓶等可以用1000~300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2~6h,然后清洗重新使用,或者廢棄;盛標本的玻璃、塑料、搪瓷容器煮沸15min或者用1000mg/L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6h,消毒后可清洗重新使用;無法回收利用的器材,尤其是廢棄的銳器(如污染的一次性針頭、碎玻璃等),因容易致人損傷,通過耐扎容器分類收集后應送焚燒站焚燒毀形后掩埋處理。